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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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会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北京紫檀文化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到基金会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使用单位申请一并存档。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71起实施。


2018年4月20日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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