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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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克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3、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6、以基金会名义编制的财务会计业务材料用财务专用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印章的管理

   1、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2、保管 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愉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

   4、凡因印章使作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北京紫檀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本制度自二O一二年七月履行。


2018年4月20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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