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克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3、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6、以基金会名义编制的财务会计业务材料用财务专用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印章的管理
1、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2、保管 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愉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
4、凡因印章使作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北京紫檀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本制度自二O一二年七月履行。
2018年4月20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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