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设在财务室。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使用基金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应按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严格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本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费用,按捐赠协议中的约定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该项目的直接成本应占该项目总支出的90%以上。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带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办公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基金会标准执行;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要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先由借款人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三) 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对于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人须提前告知财务。
第十七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 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偏远地方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收据要有两人以上确认方可报销;
(三) 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审核批准,最后由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 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九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 财务人员按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 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负责基金会的报税、工资单的制作、五险一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要求,办理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
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部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
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章 财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九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原则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四十五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理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审 计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在年度检查通过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